《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從事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五條規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作為企業名稱受到法律保護。我國《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
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
著作權、外觀設計
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
起訴訟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述規定確認了市場競爭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和制止混淆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任何權利的行使均需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商業標識,無論其是否經過合法注冊程序,均不具備實質上的合法性,否則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因此,企業名稱權、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商標,均受到法律保護,一方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采取不正當手段將另一方在先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
商標作為
商標進行注冊,也不得擅自在商業活動中進行使用,否則受損害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