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銀行托管的責任有哪些? 一、私募
基金托管
1、私募
基金托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
基金資產,監督
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
基金托管人獨立開設
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
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
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
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費。
2、為充分保障
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
基金信托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
證券投資信托法規都規定:凡是
基金都要設立
基金托管機構,即
基金托管人來對
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
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3、
基金托管人又稱
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
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基金托管人是
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二、私募
基金托管機構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
基金的全部資產;
2、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
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
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及
基金價格;
5、保存
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
基金業績報告,提供
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
基金章程或
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私募
基金托管機構的條件
1、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
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八項條件
(1)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
基金托管部門;
(3)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
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基金托管機構權利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主要有:
(1)保管
基金的資產;
(2)監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3)獲取
基金托管費用。
3、
基金托管機構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保管
基金資產;
(2)保管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
合同及有關憑證;
(3)負責
基金投資于
證券的清算交割,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
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私募
基金銀行托管的責任有哪些呢?一般來說,銀行作為私募
基金的托管機構時,往往需要
執行投資者的投資命令并制作、保存相應的賬冊等內容。但是,托管銀行同時也有監管的性質,對于投資者不合法的投資指令,銀行應當向銀監會及時報告。所以,銀行作為私募
基金的托管機構其職責是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