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執行人申請
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
執行的期限為三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
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
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
管轄。第二,申請
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
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
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
執行的事項;2、作為
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
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
執行人;3、您的身份證明;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
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第三,被
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執行案件申請費
1、沒有
執行標的的,每件交納50-500元。
2、
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
執行人或被
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
執行人或被
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
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
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
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
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
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
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
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
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
執行的;
(八)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
執行人員或協助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和
執行公務證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