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講,
商標使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是訂立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他們之間依法自行設立的,規定在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內容之中。在實踐中,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許可人依
合同的約定享有收取
商標許可費的權利;有監督被許可人按照
合同約定使用被許可
商標的權利;以及在被許可人嚴重違反
合同的情況下收回
商標使用權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與此同時,許可人有適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被許可
商標的義務;有保證被許可人不受任何
商標侵權控告及保護
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對于獨占許可的,許可人自己應當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許可他人使用;對排他許可的,許可人不得將被許可
商標再許可給他人使用。 被許可人有權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使用約定的注冊
商標;對于獨占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許可
商標;對于排他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不再將被許可
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有繳納
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義務,有不超越
合同約定的范圍和限制使用被許可
商標的義務,發現
商標的侵權行為,被許可人應當及時通知并協助許可人查處
商標侵權。 另外,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
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
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報
商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