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組織賣淫罪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2、我國刑法具體條文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ǘ娖炔粷M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ㄋ模娂楹笃仁官u淫的;
?。ㄎ澹┰斐杀粡娖荣u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我國關于組織賣淫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
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4、如何認定構成組織賣淫最?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
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5、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決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
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范圍。
6、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一、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
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三、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岸嗳恕薄ⅰ岸啻巍钡摹岸唷笔侵浮叭币陨系臄担ê緮担? 四、本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所設立的罪名,改為新刑法所吸納。
五、關于本罪的
量刑,要注意同強迫賣淫罪的區別。雖然兩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條規定,但無論主觀惡性和后果情節都是不同的。研究各國刑法,本罪一般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為12年以下,我國刑法是特別重的。
量刑時注意法條的表達,是從輕往高
量刑,不可先從死刑考慮。因為組織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節特別嚴重”,會導致死刑適用過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