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本的情形
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 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股東將注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 長期掛應收帳款或者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材料、借款等,或抽逃資金后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并驗資后,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注冊資本。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后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
5、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