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
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
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
合同之中。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
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
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
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
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
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
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