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
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一、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條件
經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管理公開募集
基金的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
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
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私募
基金公司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
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
基金、創業投資
基金、
股權投資
基金、投資
基金”等字樣 。“深圳”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
股權投
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
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
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
基金公司:投資
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
股權投
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公募
基金公司設立條件跟私募
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區別也是有相同之處的,公募
基金的注冊資本跟私募
基金的注冊資本相比較少,并且公募
基金對公司的股東要求較多,首先是有良好的業績,其次就是三年之內不能有違反的行為記錄。相同點則是必須要符合《
公司法》的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