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多樣化,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
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
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
拆遷房與安置
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
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
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
拆遷,安置
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
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
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
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
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
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
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
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
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
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
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
拆遷安置房在
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