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一種根據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其價格與購房人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司法實踐中應考慮幾個原則:
第一,購房優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則。房改房不是單位分配給職工個人的、不屬職工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應是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對撫養子女方應給予照顧,條件基本相同時,應照顧女方。
第三,兼顧售房單位的利益原則。特別是部分產權房改房,單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優先回購權。
第四,
房產分割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變賣分割法,可將房改房以市場價出售再分割價款,二是競價分割法,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公開相互競價,確定房屋產權歸屬最高出價方所有,他方得到相應補償價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確定的原則是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在分割時以市場價作為補償標準是恰當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應按等價原則給予另一方相當于該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該解釋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