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明確產權,即看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
房產證上是哪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婚后簽訂
合同、支付房款(包括貸款)購買的房屋一般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該房屋價值是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
合同金額計算。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明確房屋價值,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雙方協商確定的房屋價值,一般法院不持異議;如果雙方對房屋的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么由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來評估房屋的價值,最終人民法院依據評估報告來確定房屋的價值。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最后,法院綜合雙方權利份額的大小、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子女撫養情況、折價款的支付能力等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房屋折價款的給付。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規定了基本的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共有房屋的分割卻是一個很復雜很系統的事情,涉及到諸多的細節問題。而且在實踐中,房屋還有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回遷安置房、央產房、房改房、公租房等諸多不同的房屋形式,在
離婚時,根據房屋的性質,其處理方式也有眾多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