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商標權作價投資金額應少于總投資額的 2O%。
商標權投資入股有兩種情形: 第一,將
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這種投資實際是以
商標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經營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
商標注冊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 第二,將
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
商標權的使用權及部分處置權一并交給了被投資企業。這時,只有與被投資企業協商一致情況下,
商標權人才能夠處置自己的
商標。如轉讓
商標、許可他人使用
商標等等。這時,被投資企業應當與
商標注冊人簽訂長期的、獨占或排他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以切實維護被投資企業的利益。 將
商標作為投資許可他人使用一旦發生權益糾紛,應當首先解決
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的
股權紛爭,只有
商標撤資后一方當事人繼續使用原來作為投資的
商標時,才能夠追究其
商標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