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設立方案是怎樣的 一、私募
基金
所謂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即私募
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
股權投資的
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
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
股權基金等等。私募
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
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于公募
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二、私募
基金設立方案
當前國內的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紹該三種架構,并簡要比較三種架構的特點。根據國際成功的經驗和國內
基金的發展趨勢,建議優先選擇合伙制架構。
1、公司制
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
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
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
基金委托進行投資管理。
2、合伙制
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業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
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伙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伙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
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并對
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
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
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對
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
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伙人。
3、信托制
基金由
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托,
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信托
合同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基金財產權,并承擔相應的受托人責任。
以上就是私募
基金設立方案。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私募
基金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這幾種。而我國的私募
基金的設立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合伙制架構。在企業設立之初,投資人就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項適合于自己公司發展的設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