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特別是二手房買賣常常會因為賣方刻意隱瞞一些房屋的缺陷或是一些影響房屋價值的事情出現糾紛,當然在新房買賣中同樣也會因為開發商的肆意吹捧使得實物與規劃圖存在較大的出入而發生糾紛。當然房屋買賣中出現的糾紛多種多樣,對于不同的糾紛處理的辦法肯定也是不一樣的。下面給您講一講哈爾濱發生的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方法。
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處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
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
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
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按照雙方當事人的
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
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
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
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么,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
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
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
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
合同》逾期履行
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按
合同約定的
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
違約金;
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按
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
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
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買受人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
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
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
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
違約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
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
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采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
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
合同。解除
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
合同。
(3)
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
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
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采取
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
(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著
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
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
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
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
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
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以上便是哈爾濱發生的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方法,對于以上可能出現在房屋買賣中的問題,本文都給出了相應的解答。確實房屋買賣對于是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易,但是與一般的交易不同的是它所涉及的可能是很多人半輩子的積蓄,所以對于房屋買賣還是需要多加小心,以免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