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訴訟
起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車禍民事訴訟
起訴時效
人身損害為1年,財產損失為2年。具體內容如下: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
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
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
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而對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
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
起訴。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關于車禍民事訴訟
起訴時效問題的解答如上所示,您可以作為參考,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要通過選擇合適的途徑進行解決,一般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時可以進行私下解決,在發生嚴重后果時,必須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法院也會依照具體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