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么處理
債權債務關系中,總是會出現債務人惡意逃債的情況,此時并不是沒有還債能力,而是有能力卻不想還債。對于這樣的行為,法律肯定是不能容忍的。那么此時就債權人來講,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么處理呢?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么處理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fā)生,由于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zhèn)鶆杖藶槭й櫲耍缓笥纱苋藦氖й櫲说呢?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二、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處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
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
合同﹑契約的規(guī)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實踐中,債務人不還債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惡意逃債,另外一種就是沒還債能力的不還債,在后者的情況下債權人多數都是會寬限時間通融的,但要是屬于前一種情況的話,那么就需要盡快采取法律途徑來向債務人追債了。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