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不托管條款怎么辦?一、私募
基金不托管條款怎么辦?
市場上說的監管、保管、存管,基本都是托管的范疇。私募產品的托管要求比公募
基金寬松,托管
合同可能并無資金監管功能。而即使確有資金監管條款,由于銀行僅負有“形式有效性”的審查義務(銀行對托管賬戶的劃款指令是進行‘形式有效性審核’,也就是說,銀行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對資金用途的真實性作盡調,只要文本齊備就可以),所以仍有被蓄意挪用的風險。 私募
基金的托管情況則分兩種。一種是以場內產品為主的私募,一直通過信托等“陽光私募”通道,相應的托管、清算亦由通道方承擔,由于要核算凈值并定期公布,托管程序較嚴格;另一種是以未上市公司
股權、債權、收益權為投資對象的私募,不需要核算凈值收益率,較少作托管。
若
基金產品沒有托管,需由全體
基金投資者及管理人簽署無托管協議(“無托管協議”中說明“本
基金無托管”),協議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托管,以及明確保障私募
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從事私募
基金業務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上述機構或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
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財產;
3、利用
基金財 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占、挪用
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
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 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要求私募
基金要進行托管,如果私募
基金不托管條款,投資者應該在
基金認購協議中明確保障資金安全的措施和解決糾紛的方式等。由于資金沒有托管的話,很容易被
基金管理人挪用,所以我們建議投資者,在認購私募
基金的時候,選擇有存管的私募
基金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