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為注冊
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從此條法律規定看,我國的
商標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注冊
商標,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都是圍繞注冊
商標的保護來進行,未注冊
商標顯然是不受
商標法律保護的。但未注冊
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不等于對使用未注冊
商標行為放任自流。反之,為了更好地保護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和維護
商標使用的秩序,需要對未注冊
商標的使用加以規范。所以,《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專門對使用未注冊
商標行為做了規定。此條規定屬禁止性規范,未注冊
商標使用人只要不違反此條規定,其未注冊
商標就可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否則,
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 我國
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即
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
商標是否注冊,完全取決于自己的需要來決定。盡管如此,總的講,因未注冊
商標不受
商標法律保護,未注冊
商標使用人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而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
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實行
商標保護采取注冊原則情況下,使用未注冊
商標還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