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要求是怎樣的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要求
根據2005年新修訂的《
公司法》第 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因此,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50人的,公司設立行為會被法院判定無效,簽署的全部審理文件也隨之無效;設立公司的所有股東對公司設立無效所產生的債務或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首先要保證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超過50 人。其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農村承包戶、個體工商戶、合作企業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1、股東繳納出資
新《
公司法》改原來的法定資本制折中的授權資本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的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2、驗資
所有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設立登記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構報送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自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成立。
4、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也稱股單,是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額的法律文件。
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要求是不多于50人,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的設立會有若干個股東,為了更好地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所以要求股東人數不宜超過50個。公司股東不一定為個人,還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不能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