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
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
從以上特征來看,
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與否是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