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旅游
合同糾紛的內容
1、旅游
合同糾紛是指旅游業者和游客之間或旅游業者之間因旅游
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糾紛的種類:因格式條款發生的
合同效力糾紛,因變更或解除
合同產生的賠償糾紛,因運輸、飲食、旅店等企業
違約或侵權形成的糾紛,因
合同未達目的形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等等。
2、糾紛特點:旅游
合同的履行中不確定因素較多,所以
合同履行中的變更較常見,而履行中的每一細小的變更都會影響到旅游的質量。比如,改變航班的時間不僅意味著票價的變動,而且會影響游客的休息;下榻賓館檔次、地點的變化同樣不僅帶來價格的變動,更重要的會帶來游客心境的不同,影響游客的滿意程度;而旅游景點的變化往往會使游客旅游的目的完全落空。所以,旅游
合同的時間、地點以及游客的運送方式的變更往往會引起糾紛。
二、旅游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協商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游
合同糾紛。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
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
合同法》和《涉外經濟
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
合同糾紛時,一般采用這樣幾種方法:
1、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2、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3、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調解調解,是指旅游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
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三)仲裁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
合同仲裁機關對
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在法律上,我國《經濟
合同法》和《涉外經濟
合同法》都有關于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游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游
合同糾紛的仲裁,由于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四)訴訟訴訟,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游
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游
合同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就是我們對旅游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問題的解答,希望您在遇見旅游
合同糾紛時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旅游
合同糾紛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所以您可以選擇的解決方式有很多種,在類似于調解等緩和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