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也有學者把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我 們認為,實物證據的范圍顯然是要大于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
凡是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關于言詞證據我們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 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 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
第二,鑒定結論也屬于言詞證據。鑒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鑒定人就鑒定結論發問,l鑒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鑒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鑒定結論就屬于證人證言的范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鑒定結論也屬于言詞證據。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對有關現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 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于實物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