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條規定了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
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
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我國《
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1)
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
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失,那么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
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2)
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則非
違約方因相信
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3)協議解除
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
合同少受了損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
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而解除
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只能由債務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如果債務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賠償而又不承擔解除
合同的賠償責任,等于取得了雙重利益,而債權人卻要自己承擔責任,還是不公平的,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因
合同解除而免除債務人應負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