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 (2)
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
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項目,便于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
商標所有人對其
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
商標權,違反我國
商標法律規定。 (3)
商標具有價值。
商標代表著
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
商標所有人通過
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
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
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
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
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
商標知名度的競爭,
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上海市大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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