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農村
拆遷補償標準的基本內容是什么樣的?
農村
拆遷問題一直是很多人都非常關注的問題,不管是
拆遷補償款還是以房換房都是農村
拆遷補償的方式,不同的方式所得到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但是任何一種補償方式所獲得的補償這算成貨幣之后補償款都是一樣的。那么安徽農村
拆遷補償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維護
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
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三條房屋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
拆遷人有權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
拆遷許可證規定的
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按照被拆除
建筑的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對被
拆遷房屋的用途和
建筑面積的認定,以被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
建筑面積為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第二十六條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
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
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
拆遷人承擔。
貨幣補償基準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七條被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
拆遷人的姓名、被
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
拆遷地段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
前款規定的專家,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應當向被
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
拆遷房屋原
建筑面積的安置房,并由
拆遷人和被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屬于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條被
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
拆遷住宅房屋的人均
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
建筑面積的,實行產權調換時,
拆遷人應當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
建筑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于被
拆遷房屋價格的,被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以上便是安徽農村
拆遷補償標準的基本內容,從該補償辦法中不難看出,對于存在不同要求的
拆遷戶們,政府需要盡量的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則盡量安撫和調解。切不可進行強制的征收征用土地,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