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
股權所得稅處理 一、
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如下:
1、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包括轉讓
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
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當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
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者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
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者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者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
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
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而發生的
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
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
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的,超過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公司轉讓
股權所得稅處理中
股權轉讓人可以按份得到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金的分配,若轉讓子公司的全部
股權,需要根據當時情事響應增減納稅所得。
股權投資轉讓的損失屬于每一納稅年度
股權投資損失。以上就是我們給你整理的關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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