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主
合同的效力
定金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則定金
合同無效。定金
合同屬于擔保
合同的一種,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
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
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
合同有效。
二、
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
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
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
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三、定金
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四、應當在
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
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
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應當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
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
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
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六、定金的數額必須在
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
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
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于
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七、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如果
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
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八、
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
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
合同中應約定主
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沖抵主
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
執行
未能訂立
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
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
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
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十、
合同中明確約定
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應明確約定定金
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于
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
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
合同容易,解除
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
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