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標準之一:是否須另外訂立買賣
合同?
當事人所訂立的
合同,究竟是買賣
合同本約,抑或是買賣預約?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如果當事人的意思不明,則應通觀
合同全部內容決定之。
如買賣
合同全部要素均已達成合意,據此雙方均可履行各自義務,實現締約目的(一方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他方獲得價金),而無須另外訂立
合同,即使名為預約,亦應認定為買賣
合同本約。反之,必須另行訂立
合同,才能實現各自的締約目的,則應屬于買賣預約。簡而言之,無須另外訂立
合同,為本約;反之,為預約。
(二)判斷標準之二:交貨付款義務是否直接發生?
與判斷標準之一,角度稍有不同,可以交貨付款義務之是否直接發生,作為判斷預約與本約的標準:依
合同“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義務,為買賣
合同本約;“非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權利義務,必須通過一個中間環節(簽訂正式
合同),則為買賣預約。
(三)判斷標準之三:
違約時對方作何請求?
違反買賣預約,拒絕訂立買賣
合同,構成根本
違約。對方可依
合同法第107條追究
違約責任,亦可依據
合同法第94條行使法定解除權。本條解釋明示預約的兩種救濟手段及非
違約方的選擇權。據此,可以
合同違反后對方當事人作何請求,作為判斷預約與本約的補充標準:請求
違約方履行訂立
合同的義務(然后再要求依所訂立的
合同履行交貨付款義務),為買賣預約;請求
違約方履行交貨、付款的
合同義務,或者以不履行交貨付款義務為由追究
違約責任或者解除
合同,為買賣
合同本約。
(四)區分買賣預約與買賣
合同附條件(期限)
須待一定條件成就或一定期日到來,買賣
合同才生效,才“終局的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權利義務,屬于買賣
合同附生效條件(
合同法第45條)、買賣
合同附生效期限(
合同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