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形式,受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出承諾,一般應當與要約的形式一致。當要約是口頭形式時,受要約人也應當用口頭形式作出承諾,即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作出承諾,當然,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經濟
合同。當要約是書面形式時,受要約人也應當用書面形式作出承諾。當然要約人也可以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必須采用何種形式作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必須按照要約中規定的形式作出承諾。此外,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就要按照約定的承諾形式作出承諾。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載明日期,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受約人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