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優先權是指,以某一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工業產權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限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全體成員國申請對該工業產權的保護,這些在后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對于希望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優先權給了很大的實際利益,因為有了這個規定,申請人就可以不必同時向國內國外都提出申請。他可以有六個月的時間來決定在哪些國家申請保護,從而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精心地安排應當采取的步驟,以保證在各有關國家得到保護。 第一,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權享受國民待遇的人。 第二,巴黎公約優先權的規定并不適用于服務
商標。但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
商標優先權。 第三,優先權只能以在某一成員國就
商標注冊提出的第一次申請為基礎。 第四,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備規定的形式,符合規定的手續。一般是以是否能夠獲得申請號為標準來判斷的。 第五,第一次申請的撤回、放棄或者駁回都不能消除該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效力,甚至當產生優先權權利的第一次申請已經不復存在時,優先權仍繼續存在。 第六,申請優先權的聲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方為有效。 第七,優先權證明不需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