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
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
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
執行探望權。
因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拒不
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
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
離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
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但需要注意的一點,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有權申請法院裁決暫時中止享有探望權一方的探望權的:
1、曾犯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手段特別惡劣,無明顯悔罪表現,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
2、對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脅迫等暴力傾向的;
3、遺棄、歧視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嚴重傳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賭博、酗酒、吸毒、賣淫、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6、對于年滿10周歲以上的子女,明確表示不愿接受探視的;
7、人民法院認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