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農村
拆遷安置政策規定哪些人是安置對象? 一、農村房屋
拆遷安置的對象
(一)戶口在
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并在
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戶口在
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并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
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
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后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后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
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
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
拆遷人夫妻,一方在
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
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
拆遷公告后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征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
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
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
拆遷范圍內,并參與被
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二、農村房屋
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并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
拆遷范圍內并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
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于 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
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
執行。被征地
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
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并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
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在
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
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
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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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政策規定中對于安置對象的具體內容。只有被確定為安置對象才能合法享受
拆遷的補償,這樣才能減少因此而產生的補償糾紛。而目前寧波農村
拆遷政策也有兩者,一是自拆自建,另一種則是采用統一安置和統一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