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梯不運行,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房屋質量有問題,繳納物業費不沖突
物業公司依
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后,業主應當依
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責任不能丟
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
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
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
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
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并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4、業主財產被盜,依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
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
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
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
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