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是屬于
醫療過錯嗎?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誤診的涵義
臨床誤診是指醫生在臨床
醫療工作中因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結論,即醫生在認識疾病過程中期望認識其本質而實際與疾病本質發生了偏離的現象,即醫院喪失了應有的判斷能力,而給患者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
二、誤診是屬于
醫療過錯嗎?
1、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2、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
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
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
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三、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
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
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
醫療事故,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
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
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
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
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
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
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綜上所述,就是我們隊誤診是屬于
醫療過錯嗎以及法律責任要如何承擔問題的解答,導致誤診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種,如果超出了正常的診療范圍就不構成
醫療過錯,相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要受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因此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定是否屬于
醫療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