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
合同糾紛怎么選擇
管轄法院與國內
合同糾紛相對的,肯定就是涉外
合同糾紛了。對于這類糾紛,在具體處理的時候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但此時也會面臨著選擇
管轄法院的問題,那么您知道涉外
合同糾紛怎么選擇
管轄法院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涉外
合同糾紛怎么選擇
管轄法院(一)約定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
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國內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協議
管轄的規定,來判斷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
管轄是否有效。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
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
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我們提醒,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下
合同糾紛應當由中國法院
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二)法定
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于《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對于涉外
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
合同訴訟的法定
管轄規則如下: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或者在
合同履行地
起訴。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
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若要在我國境內進行解決處理的話,則也是適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此時對于
管轄法院來講,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但要是約定無效或者沒有約定的話,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按照我國的規定確定具體的
管轄法院了。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