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
醫療賠償義務人一、怎么認定
醫療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醫療損害中的 賠償義務人,是指在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者。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義務人一般稱為被告。被告是與原告利益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
二、
醫療賠償義務人的種類
(一)
醫療機構
在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賠償義務人一般是為患者提供
醫療服務的
醫療機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并非所有
醫療機構均可成為適格的被告。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
醫療機構,或者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機構,而且具有獨立的可合法處置的財產,也可以成為被告,即可能的賠償義務人。
(二)
醫療產品生產商、銷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
醫療器械等
醫療產品后出現損害后果時,患者可以向生產、銷售缺陷
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后者即為此類
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
醫療機構外自購
醫療產品,否則患者很少單獨向缺陷
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
(三)血液提供機構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在被輸入不合格血液后出現損害后果時,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機構主張權利,后者即為此類案件的賠償義務人。
現實中,只有先確定
醫療賠償義務人之后,才能要求義務人作出相應的賠償。而具體的賠償標準,則還要實際的對
醫療事故中給患者造成的傷殘作出鑒定之后,才有辦法確定。當然,針對不同的地方,在具體的
醫療賠償標準上面的規定也是有所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