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備案注冊資本是多少,注冊地有什么要求? 一、注冊資本
法律未明確規定作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注冊資本的特別要求。但根據《關于私募
基金管理人近期入會相關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規定已設立的私募
基金公司入會條件,最低的實繳資本需達到1000萬。故律師建議在設立私募
基金公司時最低注冊資本及實繳資本不少于1000萬。
二、名稱及經營范圍
根據協會要求律師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內容,需對公司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
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
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
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所以,私募
基金管理人在公司設立之初,應在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含有以上與私募
基金管理人業務密切相關的字樣。
同時,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要符合《私募投資
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所規定的專業化經營原則,公司主營業務為私募
基金管理業務;公司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不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
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在私募
基金管理人設立時經營范圍的確定應嚴格遵守專業化原則。否則,私募
基金公司需進行整改并做工商變更登記。
三、登記人員
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
基金從業資格,故私募
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設置應符合中國
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從事私募
證券投資
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
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
證券投資
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
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必須取得從業資格。私募
基金管理人在公司設立工商登記時,應考慮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員是否具備
基金從業資格。如不具備,建議暫不將其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員。
同時,高管人員應無犯罪記錄、未受過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未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私募
基金管理人擬在工商登記時列為公司高管人員之前,應核查該人員是否具備上述條件。
四、注冊地
注冊地一般應與營業場所一致。注冊地如系租賃,需要提供租賃
合同。營業場所與注冊地不一致,在申請入會時,協會屆時會要求申請機構充分說明原由,法律意見書也需就此不一致進行充分的披露。并向協會申請入會。
私募
基金不同于信息公開的上市公司,也正是由于私募
基金的不公開性,若想跟其他的上市公司進行合作,必須要進行備案登記,且只能在等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以上我們所整理的信息,我們可以了解到私募
基金備案注冊資本不能少于1000萬元,相較于普通的上市公司來說,這個數額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