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
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
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范圍即
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1、約定賠償范圍。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
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
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
合同的
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
合同另有規定外,
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
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
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
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