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損害賠償
(1)完全賠償原則
根據《
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①實際損失。指因
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②可得利益的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后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后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①可預見規則。根據《
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減損規則。根據《
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
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蹞p益相抵。如果
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拋出A
股票,購買B
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辦理,而是購買C
股票。3個月后甲發現此事時,B
股票每股上漲了100元,C
股票每股上漲了70元。在計算乙對甲的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將其在C
股票上為甲賺的錢“刨出”。
懲罰性損害賠償
(1)經營者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三倍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三:
①一方為經營者、一方為消費者。
、谙M者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劢洜I者實施欺詐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