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
違約方的
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
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
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
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
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
違約方的
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
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
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合同法》第113 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預見的主體是
違約方;②預見的時間是
合同訂立時;③預見的內容是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④判斷
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
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
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
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
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
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①損害的發生由
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③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
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
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
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
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
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6)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 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