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的構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應具備的條件,它對于具體確定期待利益范圍,至關重要。期待利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據必須是有效成立的
合同。
當事人訂立
合同必須是
合同法規定的或是
合同法認可其是有效成立的。這是期待利益得以損害賠償的合法根據。
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
合同得到履行所獲得價值。如果
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
合同因欺詐、無行為能力、內容違法等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對此所要求賠償損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賠償。這是因為:一是賠償沒有合法依據,二是其所要求的賠償,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改復到
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在現實中,大量
合同期待利益糾紛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于當事人所簽訂的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據此可見,
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須有
違約行為存在。
違約行為是否存在。是守約方利益是否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
違約行為,那就沒有損害發生,也就無所謂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必須有
違約行為存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與承擔風險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
合同正當履行完畢,當事人才可以實現各自所需。而
違約行為的出現,使
合同履行中斷,致使守約方基于
合同本應得到的利益落空,而
違約方則獲得不當得利。
違約方的
違約行為還必須存在兩種限制條件:一是必須發生在
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限結束之前;二是必須不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或因守約方緣故而產生的
違約行為。
(3)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必須是
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且必須與因
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
守約方要求
違約方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必須是
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利益損失,且要求賠償的范圍應與
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這體現了利益均衡理論。均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相當重要。如果
合同當事人因一方
違約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不切實際漫天要價,或
合同訂立時雙方都無法預見的風險。若讓
違約方獨自承擔責任。這必然使其依
合同而承擔的風險與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稱,破壞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確立之間的既有對價關系,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因此要求賠償損失應與因
違約損失相當,這是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維護商業道德所必需的。同時也是對
違約方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必要的懲罰,因為
違約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對商業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經濟秩序造成破壞。給予一定的懲罰,以利于促使當事人認真全面履行
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