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具有嚴格的屬地性,在一國注冊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權利的
商標也只有在該國才能受到保護。這樣就引出了對外國
商標保護的問題。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
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公約的規定,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也應當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由于公約成員國囊括了世界主要國家,因此我國已不再需要同其他國家簽訂
商標保護互惠之類的協議。目前,外國人及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
商標注冊的,其所在國為公約成員國的,可依公約享受國民待遇;不屬公約成員國的,可依對等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