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僅夫妻雙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
⒉ 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 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愿意持股方。
⒋ 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離婚時分割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方法:
⒈ 直接轉讓
股權
按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⒉ 作價補償
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① 補償計算的日期如何確定?
補償金額可以依照開庭前一日或當日的
股權價格進行計算。
② 如何作價?
以股東已認繳并實繳的出資額為基準,全面考慮公司的盈虧狀況等諸多因素計算公司凈資產。夫妻共同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便與其他股東的資產混同,成為公司的資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對公司的
股權。公司在運作過程中有盈虧,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如果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計算相應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 作價中如何評估公司凈資產?
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愿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可以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⒊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義股東,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并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