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會有不少的糾紛發生,如財產方面的糾紛,特別是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不少的夫妻會為了規避財產糾紛的發生而進行財產公證,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公證后的財產歸屬于夫妻一方中所有,不屬于共同財產。那么
離婚財產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說道說道。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辦理財產公證并不是必須的。如果想辦理公證,需要出于雙方自愿,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并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雙方約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以公證書為準。如果
離婚前不能辦理公證,對于財產分割,以法院判決為準。
1、準備
離婚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
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簽名。至此,
離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雖然財產公證多發生于婚前,但是
離婚時有財產公證需求的可根據上述
離婚財產公證的流程來辦理,而其手續辦理最重要的是所需公證材料的準備。當然不論是婚前婚后還是
離婚的財產公證,只要遞交公證申請的就不繳納相應的公證費用,具體的費用需要到公證處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