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的范圍當發生勞動爭議,在我國存在需要先進行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才能進行訴訟的規定。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似乎可能不經過仲裁而直接進行訴訟,這就讓很多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管轄范圍產生了疑問,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是什么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的范圍根據《企業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此外,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管轄范圍,還有以下幾項特別規定:一是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
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十四條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二是依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
管轄范圍的復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
合同發生的糾紛由
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三是按照部辦公廳《關于首鋼總公司遷安礦集體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1999〕162號)規定:“外省企業職工在京履行勞動
合同時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由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所以一般來說
勞動仲裁委員會相關來說還是比較容易找到的。但是如果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不同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那么就需要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來進行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