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之間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一旦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那么當事人就應該嚴格按照協議書中約定好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那要是出現對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書的情況此時應該怎么辦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對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書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
起訴,待法院審理后,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
執行。
二、關于
離婚協議是不能向法院申請
執行的。
強制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
執行有著嚴格的要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
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1、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2、裁機構的裁決;3、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4、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
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
執行。
三、
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對解除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后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如何處理達成的協議。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
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
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
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因此,
離婚協議的生效,必須經過
離婚登記,即雙方當事人簽訂
離婚協議后,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如此才能領
離婚協議生效。現實中要是
離婚協議書都生效了,卻出現了對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書的情況,此時不能直接拿著
離婚協議書申請法院進行強制
執行,畢竟
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
執行力,而是需要向法院提
起訴訟,獲得了有利判決之后,在申請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