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是否一定要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 一、
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
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并非
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
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二、醫院是否有權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利。
醫療事故鑒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于當事人。法律并沒有規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
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醫療事故之訴與
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并無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順序之分。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系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原告也選擇了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向法院提
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只有在經鑒定已經確認為
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并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系。
三、
醫療糾紛的案由怎么確定?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
醫療事故之訴與
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
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
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則是不構成
醫療事故的其它
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法律適用、鑒定類別、賠償項目,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說,以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法院
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為有利。
發生
醫療事故的,往往會給患者的人身造成損害,而在
醫療糾紛訴訟中,為了更好的對患者作出賠償,也為了能夠追究相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此時一般是要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的,確定了實際造成的損害等級,才能據此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