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屋一方是否可以出賣一、共同房屋一方是否可以出賣
夫妻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應共同決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后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共同財產嗎?
婚后買房,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屬于個人財產:
1、父母贈與
房產并登記在個人名下
夫妻雙方結婚后,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2、夫妻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后購買的
房產屬于一方的,
離婚時也算是個人財產。
3、以婚前財產購房
婚前的財產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因此,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
房產并登記在出資人一方名下的
房產屬于個人
房產。
但是,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主張屬于個人財產的一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用共同財產還貸,
離婚時協商不成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
房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屋的價值是比較大的,若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話,那么就必須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能進行處罰,一方是無權處分房屋的。若出現共同房屋一方擅自出賣的情況,那么另一方可以就此追究其法律責任。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網站進行具體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