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依據民法通則又稱為違反
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
合同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準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在我國,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呢?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新的
合同法正式頌布了,明顯地體現出我國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便是嚴格責任原則。我國《
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21條還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就應承擔
違約責任。即使這種
違約行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
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的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根據《
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支付
違約金;
2、損害賠償;
3、繼續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