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
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
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
建筑工程
合同、技術開發
合同、技術轉讓
合同、提供服務
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
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
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
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
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
協作履行原則的內容
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如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的具體要求
在
合同履行中,協作履行的具體要求如下:
1、一方當事人履行
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盡量為其履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以使其實際履行得以實現。
2、一方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
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答復,共同協商妥善的變更辦法。
3、一方當事人確實不能履行
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對方接到通知后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挽回損失。
4、一方當事人因過錯
違約時,對方應盡快協助糾正,并設法防止或減少損失。
5、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協商解決。
應當強調,協作履行原則并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
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